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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关于严禁耕地撂荒加强粮食生产的通告》的政策解读
一、起草背景
为坚决遏制耕地撂荒,严守耕地保护红线,有效提高耕地利用效益,稳定粮食种植面积,确保粮食安全。2022年6月10日,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编制印发了《关于严禁耕地撂荒加强粮食生产的通告》(道府发〔2022〕8号)。
二、政策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》和《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<贵州省2022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>的通知》等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。
三、起草过程
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,根据有关工作要求和政策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于2022年5月形成《关于严禁耕地撂荒加强粮食生产的通告》(意见征求稿),根据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,提交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。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核。经县人民政府研究,于2022年6月10日正式行文下发。
四、主要内容
一是各乡(镇、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要切实扛起整治耕地撂荒工作的主体责任,将遏制耕地撂荒、提高耕地利用率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任务。二是对撂荒耕地一年以上的,经乡(镇、街道)人民政府(办事处)认定后,不予发放当年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一次性补贴等资金。三是对抛荒一年的耕地,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督促原承包户及时复耕复种。四是对连续撂荒二年以上的承包耕地,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令承包方及时复耕或引导流转复耕。五是从严落实“长牙齿”的耕地保护硬措施,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,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油、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,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,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。六是已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耕地,一年内不用而但可以耕种并收获的,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,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;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,需缴纳闲置费;连续二年未使用的,经原批准机关批准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,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,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。七是广大农民朋友要充分认识到耕地撂荒问题的严重性,深刻认识到保护耕地、恢复撂荒地耕种是自己应尽的义务,并相互告知,积极组织开展耕地复耕复种工作,坚决做到耕地“应耕尽耕”“应种尽种”,确保不留空白、不撂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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